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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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告雄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璋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漢智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9萬1,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書記 官方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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