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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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宏佳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湧鎵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聖間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下同)10萬8,360元至被上訴人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及給付被上訴人6萬9,041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7萬7,401元(計算式:10萬8,360元+6萬9,041元=17萬7,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