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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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告BQ000-A112232
被告 陳靜觀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134、第18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