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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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告BQ000-A112232

被告 陳靜觀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134、第18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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