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1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宇泰
原審
選任辯護人 吳湘傑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筑鈞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