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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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87號

原告 余義樟

被告 葉岱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90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刑事案件共同被告 胡語喆陳立航 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茲因胡語喆、陳立航上開刑事案件為本院發布通緝,應待其到案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張家訓

法官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韶穎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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