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87號
原告 余義樟
被告 葉岱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90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刑事案件共同被告 胡語喆 、 陳立航 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茲因胡語喆、陳立航上開刑事案件為本院發布通緝,應待其到案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張家訓
法官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韶穎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