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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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潘文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鈕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據內容之約定,並無連帶保證人,請查明並具狀陳明是否更正「債務人應連帶給付...」,或提出債務人連帶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釋明文件。
二、查狀附借據約定借款為100,000元,惟聲請狀請求債務人給付100,000元,檢附之帳戶明細已有還款紀錄,貸款結餘為74,800元,請提出請求100,000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