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9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9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95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96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毓翔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74、800、822、1197、1843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4年4月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旻萱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