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小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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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營小字第4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朱書賢
謝苙姿
被 告 郭美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