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小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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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營小字第39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林威呈
吳慶展
被 告 邱鴻志
邱詩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