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溫欽彥
魏順華 右上訴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余來炎法官李錦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