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國字第一○號
上訴人甲○○○
乙○○訴訟代理人 黃天津 被上訴人台北縣瑞芳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明陽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民事第七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B書記官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