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榮福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 律師複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
李佳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書記官邵淑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