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再字第三八號再審原告怡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國龍 再審被告 王琛宇
游本佑 陳銘輝 王天立 郭環江 施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一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一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鄭純惠法官陳駿璧法官黃國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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