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49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民國106年4月25日德警分刑字第10600040531號函送之案件,因查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3102號簽結在案。該案雖查無犯罪行為人,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係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應認係違禁物。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惟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
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以犯第
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例,第三級毒品本身為其販賣之標的,非屬供「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必係遂行販賣該毒品使用之物,始屬「供犯罪(犯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其理至明。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25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因告發人 黃士韋 因毒品案件於105年11月18日報警處理,警方到場採集散落物而扣得,然因無法特定犯罪之人及所涉犯罪事實,故經桃園地檢署10
6年度他字第3102號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
6年2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7/00000000)各1份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3102號卷第38-39、42頁),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23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聲請人請求併銷燬之,容有未合。另本件因鑑驗用罄之部分,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黃色結晶6袋(含包裝│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袋6只,驗餘淨重共計│,純度94.6%,純質淨重共│││11.3292公克)│計10.8062公克│├──┼──────────┼────────────┤│2│淡黃色結晶1袋(含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裝袋1只,驗餘淨重1.│,純度92.8%,純質淨重1.│││8670公克)│7910公克│├──┼──────────┼────────────┤│3│白色結晶1袋(含包裝│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袋1只,驗餘淨重1.91│,純度94.6%,純質淨重1.│││43公克)│8523公克│├──┼──────────┼────────────┤│4│白色結晶3袋(含包裝│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袋3只,驗餘淨重共計│,純度95.5%,純質淨重共│││6.4626公克)│計6.2428公克│├──┼──────────┼────────────┤│5│黃色結晶6袋(含包裝│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袋6只,驗餘淨重共計│,純度92.2%,純質淨重共│││13.5788公克)│計12.6978公克│├──┼──────────┼────────────┤│6│淡黃色結晶1袋(含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裝袋1只,驗餘淨重1.│,純度94.8%,純質淨重1.│││9273公克)│9529公克│├──┼──────────┼────────────┤│7│深黃色粉末1袋(含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裝袋1只,驗餘淨重68│卡西酮成分│││.1101公克)││├──┼──────────┼────────────┤│8│深咖啡色粉末1袋(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卡西酮成分│││1.4089公克)││├──┼──────────┼────────────┤│9│混有黃色粉塊之咖啡色│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粉末3袋(含包裝袋3│卡西酮成分│││只,驗餘淨重共計2.02││││83公克)││├──┼──────────┼────────────┤│10│香菸1支│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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