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3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許庭舜
       趙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岡小字第36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月25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8
日下午4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二年
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計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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