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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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UNGLAM(中文譯名:阮松林,越南籍)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77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30號、第642號、第643號、第644號、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TUNGLAM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
30、642、643、644、6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安非他命38包(毛重42.7992公克,檢察官誤載為37包,共41.9582公克,應予更正)、大麻種子1包(共91顆,檢察官誤載為90顆,應予更正),均為毒品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夾鏈袋1包、電子磅秤1台、吸食用濾嘴1個、吸食用鼻管2支,均為被告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分別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
毒聲字第547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甫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釋放,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1月7日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30、642、643、644、645號為不起訴確定乙節,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堪以認定。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結晶38包,經送驗結果,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鑑毒字第157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種子1包,經送驗隨機採樣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092301971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查,堪認上開物品均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復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吸食用濾嘴
1個及吸食用鼻管2支,悉為被告所有,且接供其為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見桃園地檢署109毒偵字第7404號卷第110頁、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409號卷第13頁、第72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均宣告沒收。
㈣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夾鏈袋1包、電子磅秤1臺,均非
被告所有,且依內證據無從證明為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一白色結晶38包(袋)白色透明晶體共計18包,毛重12.21公克,驗餘淨重11.46公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鑑毒字第157號鑑定書(宜蘭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88號卷第36頁反面)白色結晶1袋:毛重0.8460公克,驗餘淨重0.2208公克。白色透明結晶18袋:毛重11.7650公克,驗餘淨重8.5966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404號卷第173頁)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17.9782公克,驗餘淨重17.0176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876號卷第135頁)二種子1包91顆,經檢視外觀與大麻種子一致,種子發芽率70%,種子合計淨重1.62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0923019710號鑑定書(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404號卷第133頁)(經檢驗含大麻成分)三玻璃球吸食器1組四吸食用濾嘴1個五吸食用鼻管2支六夾鏈袋1包七電子磅秤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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