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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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義誠
陳旭仁
賴文仁
李依潔
鍾宜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義誠、陳旭仁、賴文仁、李依潔、鍾宜宏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2月9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0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仿冒品,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乃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之事項,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而商標法第98條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屬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金義誠、陳旭仁、賴文仁、李依潔、鍾宜宏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均因犯罪嫌疑不足,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012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如附表「商標註冊/審定號」欄所示商標之商品一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報單編號CV997117M030、CV997117M035、CV997117M026、CV997117M029、CV997117M027、CV997117M028號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台灣諾基亞公司99年5月17日NOKIA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99年6月9日99國際字第0000-000-00-000000號、99年5月27日99國際商字第0000-000-00-000000號函、99年6月9日國際商字第0000-000-00-000000號暨蘋果公司鑑定報告及中譯文、扣押物照片、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8年3月24日(98)智商0093字第09880129260號函、博仲法律事務所99年5月6日鑑定報告書、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99年11月16日出具之鑑定證明、仿冒商品估價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等在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即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商標權人1仿冒SONYEricsson型號L18手機2支00000000(108年3月15日)00000000(108年4月30日)瑞典商新力易利信通訊公司2仿冒SONYEricsson型號W905手機1支3仿冒SONYEricsson型號T707手機1支4仿冒SONYEricsson型號M580手機1支5仿冒SONYEricsson型號595手機2支6仿冒SONYEricsson型號W905手機1支7仿冒SONYEricsson型號W525MINI手機1支8仿冒NOKIA型號NseriesN97手機2支00000000(109年3月15日)00000000(102年12月31日)芬蘭商諾基亞公司9仿冒NOKIA型號N98i手機1支10仿冒NOKIA型號SCHN98i手機4支11仿冒NOKIA型號E66手機2支12仿冒NOKIA型號N98+手機3支13仿冒NOKIA型號精98i手機2支14仿冒NOKIA加強版手機1支15仿冒NOKIA型號N99i+手機1支16仿冒NOKIA型號E66手機1支17仿冒DOCOMO型號T925手機2支00000000(105年4月15日)日商NTT杜可莫股份有限公司18仿冒IPHONE手機3G1支00000000(107年5月15日)00000000美商蘋果公司19仿冒IPHONE手機1支20仿冒IPHONE手機4支21仿冒IPHONE手機2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