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8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何佳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佳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佳勲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416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1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