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7號
上訴人 林啓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都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訴字第717號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055元(600,000元加計自113年5月4日起至113年10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