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48號
原告 胡家豪
被告 呂柏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8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黃瑞成
法官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温冠婷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48號
原告 胡家豪
被告 呂柏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8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黃瑞成
法官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温冠婷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