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61號
原告長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燕
告訴代理人 林彥廷 律師
被告 林家銘
義務辯護人 蔡明叡 律師
被告環境部
代表人 彭啟明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 律師
陳郁庭 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70號貪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李敏萱
法官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福華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