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61號

原告長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燕

告訴代理人 林彥廷 律師

被告 林家銘

義務辯護人 蔡明叡 律師

被告環境部

代表人 彭啟明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 律師

陳郁庭 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70號貪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李敏萱

法官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福華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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