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3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善羚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元予以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3萬935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0688元,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溢繳117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返還,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60萬0801元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23%計算。
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