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37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善羚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元予以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3萬935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0688元,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溢繳117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返還,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60萬0801元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23%計算。

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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