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05號

原告 周達源

宋雲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 律師

史崇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移動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王天明王天賜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0,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林宜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