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上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上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三三八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象山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九樓之三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九樓之三二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蔡翁金針法官高鳳仙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書記官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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