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小字第27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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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張曜軒
被   告  蔡同琳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鳳小字第276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6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肆仟陸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豐富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豐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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