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0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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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ОО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係婆媳關係,二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二十二時許,在臺中市○○路○○號前與告訴人丙○○因細故發生爭執,竟共同基於傷害人身體及公然侮辱之犯意,由乙○○毆打丙○○之嘴巴,甲○○則毆打丙○○之肚子。嗣乙○○及甲○○並以三字經「幹你娘雞歪」、「不知道被多少人幹過」等語,辱罵丙○○,因認被告乙○○、甲○○二人均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與甲○○二人傷害等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二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及同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法官蔡建興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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