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等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二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二0號就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另就公然侮辱人部分,判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皆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並均諭知緩刑二年,緩刑期內均付保護管束,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九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七月初起至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之規定,情節重大,已合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判決正本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度聲觀字第七一四號聲請書、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本院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八五四號刑事裁定等件,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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