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五二О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G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時五十二分許,在臺中市○○路與河南路口處,駕駛車號為0000000號自小客車,因酒後駕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每公升○‧三七毫克)肇事致人受輕傷,遭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當場攔檢舉發,受處分人未依指定期限到案提出申訴,該所遂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GC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一萬九千五百元整,並吊扣駕駛執照二年,逾期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及裁決書處罰主文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受處分人甲○○則以:本件事發原因係對方 王蜀漢 酒醉駕車(酒精濃度高達○‧七一毫克),並且行駛於快車道上,又未遵守交通規則,擅闖紅燈,因而撞上異議人所駕駛之車輛;況異議人行經當時交通號誌為綠燈,異議人因信賴交通號誌所示之燈號,始將車輛駕駛通過路口,詎遭對方闖紅燈撞上,本件交通事故責任係歸屬對方,異議人並無任何違法之情事,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汽車駕駛人有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處分人甲○○,於上開時、地,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有駕駛汽車酒精測定值超過標準與肇事致王蜀漢受輕傷等之違規事實,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當場查獲舉發等情,有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測試結果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與裁決書等在卷可稽。受處分人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經本院檢視卷附之資料得知,受處分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接受原舉發機關員警偵訊時承認:「我本人與王蜀漢所駕駛之重機車,於臺中市○○區○○路與河南路口發生車禍;我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右前保險桿損壞,對方駕駛王蜀漢受輕傷,經救護車送往中國醫藥學院醫治」、「有喝酒,經警方酒測值為○‧三七毫克;飲用高梁酒約十杯但有加水」等語。再者,該機車駕駛人王蜀漢於原舉發機關第一次偵訊時亦證稱:「‧‧‧我前方號誌為綠燈,‧‧‧對方車道是紅燈,對方闖紅燈撞到我」、「我顏面撕裂傷,在中國醫藥學院留院觀察」等語,亦有該警訊筆錄在卷可佐。是本件受處分人甲○○及案外人王蜀漢均陳稱自己之行向為綠燈,依附卷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等相關資料,實無從認定究竟何造違反管制燈號闖紅燈。況按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最高法院著有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五三六○號判例可資稽考。是以,不論事故發生當時燈號如何,駕駛人行經交岔路口仍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減速慢行。依附卷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所示,本件事故係發生在臺中市○○路與河南路口處,異議人駕駛之車輛係右前保險桿有擦痕,案外人王蜀漢駕駛之機車則係右後排氣管、左側車身受損,顯然異議人行經前開交岔路口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以致肇事,是異議人於本件事故中亦有過失甚明,受處分人主張並無任何違法(規)之情事云云,顯不足採。況機車駕駛人王蜀漢是否另有違規情事,仍不解於受處分人飲用酒類後其吐氣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之違規事實。是受處分人酒後駕車肇事致人受傷之事實明確,其以上情辯解,要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受處分人前揭違規之事實,足堪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一萬九千五百元整,並吊扣駕駛執照二年,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處罰,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清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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