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三八號
原告台中縣后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玖拾柒萬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均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先後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同日、同年月十九日,向原告借款三筆,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二百五十萬元、二百萬元,約定最後清償期分別為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六日、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六日、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第一、三筆借款利息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二、百分之四.五計算,第二筆借款前二年按年息百分之三.二、第三年起則按百分之四.五計算,均本息定額攤還,如一期未按期繳納本息,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期限利益,且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前開三筆借款未按期繳納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各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爰依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所提書狀則陳稱:兩造間就系爭債務尚有爭議等語。
貳、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借據三件、授信約定書六件(均影本)為證,應堪信為真實,被告空言陳稱:兩造間就系爭債務尚有爭議云云,顯不足以作為拒絕清償之理由。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長宜~F0┌───────────────────────────────────┐│附表:│├──┬────┬───┬────────────┬──────────┤│編號│借款餘額│利率│利息起訖日│違約金起訖日│├──┼────┼───┼────────────┼──────────┤│一│0000000│2%│93.04.16起至清償日止│93.05.17至清償日止│├──┼────┼───┼────────────┼──────────┤│二│0000000│3.2%│93.04.16至95.03.15止│93.05.17至清償日止│││├───┼────────────┤││││4.5%│95.03.16起至清償日止││├──┼────┼───┼────────────┼──────────┤│三│0000000│4.5%│93.04.19起至清償日止│93.05.20至清償日止│├──┴────┴───┴────────────┴──────────┤│違約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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