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73號被告甲○○
樓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傳中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犯殺人未遂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完畢,已無串證之虞,且本案證據已蒐集完全,而被告羈押之原因僅有案嫌重大,且非不能以具保替代,況本院業已判決實無證據保全之必要,亦無妨礙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之可能,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證人即被害人乙女之證述、證人高慈媛、 陳淑慧鍾佩如李國漢王宙鵬蘇志豐陳振貴劉光勳蔡琦南巫雅雯吳秀玲 等人之證述,並有診斷證明書、被告書寫之字條4紙、乙女書寫之字條2張、照片
15張、保險契約、通聯紀錄表、汽車旅館住宿登記及車輛進出照片在卷可稽,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3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並於民國97年2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嗣經本院裁定自97年5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經本院裁定自97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有押票1份及裁定2份在卷可稽。
三、茲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被告業已提起上訴(尚未補正上訴理由),為確保將來上訴審理及案件之執行,認原羈押原因仍存在,且被告係對親生女兒為殺人未遂之行為,雖被害人業已遭安置,然被告若具保停止羈押,恐會前往騷擾被害人或藉由要求會面權利影響被害人,故本院認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查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04條各款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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