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江靜玲補正裁定附表
一、按債權人人數預納郵務送達費共新台幣(下同)2380元(340元/人)
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三、債權人清冊(聯合徵信中心之債務清理專用清冊)
四、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五、依據聲請狀所載之收入情況,聲請人95年及96年度之每月平均為32,341元、37,654元與聲請人聲請狀所稱之每月平均收入僅25000元無法負擔每月之協商清償金額不同?
六、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無法履行之證明文件。
七、97年1月至今之每月收入之情形及薪資明細單。
八、最年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扶養 李沛芯 之實際支出。
十、車禍事件需賠償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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