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20號原告祥茂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 律師被告哲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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