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原告國立交通大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
張秀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雖記載被告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乙○○,惟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業經廢止,依據公司法第26條之1及第24條規定,公司經廢止登記應進行清算,並以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應查明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何人,提出相關佐證,補正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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