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8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8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李佳靜┌─────────────────────────────────────┐│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鄭秉林 │玉山商業銀│97年11月10日│15,908元│0000000│││││行三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