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二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送達代收人丁○○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