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被告乙○○○纖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鄉○○村○鄰○○路○段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陳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