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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