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乙○○
甲○○被告陸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陳鎮湘 訴訟代理人 李中
林致寬 林宗閱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分別命原告二人於收受該裁定後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送達原告甲○○、同年五月十四日送達原告乙○○,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二人逾期均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文衍正~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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