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29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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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曾清翔
王建中
被 告 陳宣佑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29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9月21日下午2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肆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㈠民國92年3月17日向伊借款額度最高
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為限,現金卡帳號為000000000000
,並按年息18.25%計算利息,每月結算乙次,如未依約繳納
最低應付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其延滯利息改依年息20
%計算;及於㈡94年3月11日向伊借款額度16萬元,信用貸
款帳號為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利息按年息15%
固定計付。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上開借款合計尚欠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之事實,業據提
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事項、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
項、交易明細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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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0年度雄簡字第1293號│
├──┬─────┬────────────┬─────────────────┤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1│149,716元│94年12月29日起│20%│││
│││至清償日止││││
├──┼─────┼───────┼────┼───────┼─────────┤
│2│149,704元│94年12月21日起│15%│95年1月2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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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