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聲字第8號抗 告 人 陳伯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莊忠助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