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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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  陳伯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莊忠助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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