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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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豐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移送人   楊茂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7年3月20日以中市警東分偵字第10700031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茂生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未扣案殘留已吸食過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2月1日21時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當場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調查筆錄
、現場照片1幀、已吸食過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照片1幀等附
卷可稽。
三、核被移送人前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已吸食
過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
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雖未扣案,但無積極證據證明業
已滅失,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
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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