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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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四二號
自訴人乙○○被告丙○○
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瀆職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