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二О四號
移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南監五字第裁七四—JC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事項發布命令;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前開規定所發布命令情形者,而該條例第二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予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路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路法第三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六時二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拖掛28─HW號半拖車成半聯結車,載運砂石行駛,在行經南投縣水里鄉台十六線十六.六公里處時,因南投縣水里鄉頂崁村台十六線、台二十一線苗圃三岔路口至信義鄉台二十一線九十一公里三百公尺處信義橋路段及南投縣水里鄉頂崁村台十六線、台二十一線苗圃三岔路口至集集鎮台十六線十一公里五百公尺處全泥砂石場路段,為南投縣政府公告之砂石車禁駛路線,異議人因行駛進入該禁駛路段而當場為警查獲並逕行開單舉發等情,有南投縣警察局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南投縣警察局集集分局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投集警交字第0920003144號函等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而南投縣水里鄉頂崁村台十六線、台二十一線苗圃三岔路口至信義鄉台二十一線九十一公里三百公尺處信義橋路段及南投縣水里鄉頂崁村台十六線、台二十一線苗圃三岔路口至集集鎮台十六線十一公里五百公尺處全泥砂石場路段,業經南投縣政府公告為砂石車禁行路線乙節,亦有南投縣政府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府授警交字第09101668480號、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府授警交字第09101685550號公告各一紙在卷可憑,異議人對於其有於上開時、地駕駛該輛砂石車行經前揭禁行路線之事實亦不爭執,從而,異議人於上開時、地,駕駛汽車有不遵守公路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所發布命令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雖異議人辯稱:前開公告之砂石車禁行時段為每日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其係在六時二十分行駛該路段,並未違反公告內容云云。惟查,南投縣水里鄉頂崁村台十六線、台二十一線苗圃三岔路口至信義鄉台二十一線九十一公里三百公尺處信義橋路段及南投縣水里鄉頂崁村台十六線、台二十一線苗圃三岔路口至集集鎮台十六線十一公里五百公尺處全泥砂石場路段,業經南投縣政府公告為砂石車禁行路線,且上開二禁行路段係全時段禁駛,並未設定禁行時段僅為每日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等情,有前開公告內容可憑,而異議人既身為職業駕駛人,且駕駛砂石車復為其業務,對於前揭台十六線業經公告為砂石車禁行路線之事實,顯非無從查悉,況集集鎮及水里鄉台十六線沿途有設置「禁止砂石車進入」之禁行標誌等情,業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以九十二年五月一日投集警交字第0920007431號函檢附之現場相片六幀在卷可稽,則異議人駕車一路駛來對該台十六線路段係禁行砂石車路線,應知之甚稔,要難諉為不知,即或依其中一幀在水里鄉台十六線十六公里○○里鄉○○路口處所攝之現場相片,該處所設置之禁行標誌雖有設定禁行時間,惟其禁止時間為「六時至二十二時」,且係「禁止砂石車右轉」進入南湖路乙節,有卷附之現場相片可憑,是綜依該標誌所示,異議人於六時二十分駕駛砂石車行駛該路段亦是在禁行時間內,是異議人前開所辯,要係卸責之詞,自無可採。
(三)本件異議人於右述時、地駕駛汽車行駛禁行路線,有不遵守公路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所發布命令之事實,既可認定,則移送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據此引用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九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於法並無不當,異議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