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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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五三號
聲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丁○○
壬○○寅○○癸○○庚○○○己○○○辛○○甲○○○戊○○○乙○○○子○○卯○○丑○○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訴字第四五六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七號、最高法院台上字第九八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一確定為新台幣捌拾叁萬零陸佰零壹元。因相對人各人占有部分係專為自己利益而為,故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依相對人各人占有部分比例計算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謝國欽~F0~T40
附表一┌─────────────┬─────────────┬──────────┐│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813555│├─────────────┼─────────────┼──────────┤│原審郵票費用│936│├─────────────┼─────────────┼──────────┤│鑑定費│14400│├─────────────┼─────────────┼──────────┤│出差費│1200│├─────────────┼─────────────┼──────────┤│本件程序郵票費用│510│├─────────────┼─────────────┼──────────┤│共計│830601│└─────────────┴─────────────┴──────────┘
附表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壬○○、寅○○、癸○○、黃金桃、黃秀花、辛○○、黃金葉、戊○○○、乙○○○、子○○、卯○○、丑○○連帶負擔千分之九百九十六,其金額為新台幣七十九萬七千三百七十七元;餘由被告丁○○負擔其金額為新台幣三萬三千二百二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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