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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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朱文忠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朱文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於具保人朱文忠繳納現金後,予以交保,惟該被告經交保後逃匿之事實,業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歸警刑字第○九二○○一三八五九號之拘提未獲函文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被告既經本院屢次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拘提無著,則被告顯已逃匿,從而,自應將具保人朱文忠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尹之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