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1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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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丑○○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一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丑○○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丑○○係於台南縣麻豆鎮從事海產批發生意,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之前,即招攬民間互助會,擔任會首。於八十七年初,丑○○因投資失利及向地下錢莊借款而負債累累,明知已無能力償還借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概括犯意,隱暪其財務狀況,仍以每月一分半之高額利息,向壬○○(約新台幣(下同)一千三百萬元)、 王水池 (約三十萬元)、午○○(約一百九十八萬五千元)、蔡 勇吉 (約九十萬元)、卯○○(約三百二十五萬元)、甲○○(約五十五萬)、辰○○(約五百四十八萬九千元)、 王隆 源(約三百三十五萬元)、 陳阿勉 (約二百萬元)等人陸續調借款項,致壬○○等人信以為真,而如數借與。後丑○○因已積欠上開巨額債務,早已週轉失靈,明知其已無力繳交互助會之會款,其所組之互助會經此惡性循環,終有倒會之一日,但為籌得資金運用,仍在所不惜,自八十七年五月間起,分別以其夫 李松進 及自己名義擔任會首,訛組如附表所示計六組之民間互助會,致如附表所示之會員陷於錯誤,而參加其所組之互助會。其間之會員如辛○○、壬○○、寅○○等人為丑○○之債權人,丑○○則以會款抵繳其欠款。於互助會期間,丑○○早已無法再支撐,仍不即時中止互助會,致使各組其他會員繼續繳交會款,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因會員投標之金額已失控,始止會。復未告知所有會員,仍向午○○, 李麗卿 等人收取會款,使其等不知止會而仍繳付會款。嗣至九十年七月間,丑○○舉家潛逃,上開會員及債權人始知受騙。
二、案經台南縣調查站移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丑○○固坦承於右揭時、地,有向壬○○等人借款未還及籌組民間互助會倒會之情事,惟否認有詐欺之犯意,辯稱:「八十三、四年間房地產走下坡,二胎根未沒有效,有些人會標一標,就沒有再付,有些人我有向他借錢,要用抵的,合會的部分,我真的沒有詐欺,因為我覺得無法負擔,才止會。且我有收一些死會的錢給他們,後來又有陸續還給人家,我是為了錢莊逼債才走的。」云云。惟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害人戊○○、壬○○、午○○、未○○、申○○、寅○○、乙○○、卯○○、子○○○、酉○○、癸○○、辰○○等人於台南縣調查站詢問時及本院審理時指述甚詳,並有王水池、 蔡基銓 、 陳麗卿 、 黃麗卿 、 蔡勇吉 、卯○○、酉○○、癸○○、甲○○、謝 萬鐘 、 張莊 敬、辰○○、 王隆源 、寅○○、戊○○、未○○、子○○○之倒會詐欺案受害人資料調查(含會單及本票、支票、切結書等)附卷可稽。
(二)被告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我在八十七年初,如我前述因投資不當及向地下錢莊借錢,負債累累,已無力清償債務。但為了應付錢莊暴力討債,只好隱暪經濟惡化本身已無能力還債之事,仍保證會按期償還本息,而大量向不知情之參互助會之會員及親友借錢週轉。」、「我估計結果應該有七千萬元左右。」等語。可知事實上被告於台南縣調查站時已坦承其確有詐欺之犯意。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八十六年我也被倒不少。」、「(問:為何週轉不靈)從
八十三、四,房地產走下坡,二胎根本沒有效,有些人會標一標,就沒有再付了。「有些人我有向他借錢,要用抵的。」等語。可知被告丑○○於八十七年籌組互助會前,其資金已週轉失靈,其向壬○○等人所借之款項,早已無力清償。又再加上被告丑○○與其夫李松進於其所組之互助會,每會均至少有跟二會以上,且均為死會,有如附表所示之互助單附卷可稽。可知被告於標得會款乃在應付其債權人及資金之週轉而已,且被告一個月所應給付之互助會會款高達數二十多萬元,其將又如何負擔,如此惡性循環,其結果只有倒會一途,倒霉的僅為相信被告之會員而已。故被告丑○○於籌組互助會時,倒會之結果,早在其預料之中。其預見此結果,仍在所不惜而為之,其詐欺之意甚明。
(三)公訴人認被告有冒用不知情之 謝昭明 、己○○、丁○○、 王隆健 (改名乙○○)、 陳秀琴 、「 東文叔 」、 洪聖芳 、 洪美琴 、 蔡阿松 、 蔡佩玲 (巳○○之誤)、 江謨嚴 、庚○○、 蔡明宗 、「吳老師」等人充當人頭標會詐取會款云云。訊之被告否認有冒用人頭之情,辯稱:「 林麗雪 、謝昭明有跟,陳秀琴也有、丁○○是他老婆跟的,辛○○是我小嬸,她也有跟,蔡明宗他未來說要跟,後來說不要,我就給了別人,庚○○之前有跟,後來還是沒有跟,我也撥給了別人,東文叔也有跟,他標到就跑,吳老師有跟,後來一號停會,我連利息都給了他,十五號的吳老師跟,洪聖芳是我姪子,他是活會,他也跑了。蔡阿松他也有跟,巳○○她本來要跟但後來經濟不允許,我又轉給了別人、江謨嚴他有跟,他是活會。」等語。經查:丁○○係其太太景緻所跟;乙○○係其太太曾答應要跟會,後又取銷,惟被告已將其名記載在互助會單上,無法更改,再改由他人吃下此會;庚○○及其妻丙○○部分,係庚○○之弟 邱俊男 所跟,被告誤邱俊男為庚○○所致,為丁○○、乙○○、庚○○、丙○○所不否認。故尚無證據確認被告有冒用人頭之情事。又雖無法確認被告有冒用人頭之情事,但被告既有將上開會員跟會之利轉給他人,事實上被告卻均無法指稱究竟轉給何人,亦未告知任何會員,致其他活會之會員根本無法查得係何人標得會款,而追討無門。另查:會單名單及標會金額不同部分,如在附表編號一(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互助會,王水池、酉○○會單最末二人是 林玉純 兩會,午○○會單之末二人是 黃寶春 、申○○,甲○○最末兩名空白,又王水池、酉○○、午○○三人會單之標會金額都不同;附表編號二(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之互助會,甲○○、酉○○、張 莊敬 三人之標會金額不同;附表編號四(八十七年九月十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之互助會,會員王水池、戊○○、寅○○之標會金額不盡相同,又會員王水池等之會單與會員午○○之會單格式、會員排列順序完全不同,王水池會單無午○○,而上有己○○、謝昭明、丁○○、陳秀琴等人,會員午○○之會單卻無王水池,另有洪美琴、 王健隆 等人。是縱令無證據據證明被告有安插人頭之情事,亦可知其所組之互助會早已毫無章法,甚至有可能未參加之會員均由其本人承接,倒會之結果更在其意料之中,亦足證被告詐欺之意。
(四)綜上所述,足證被告於八十七年間向前開壬○○等人借款及籌組互助會確有詐欺之犯意,被告所辯沒有詐欺之犯行,無非卸責之詞,自不足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丑○○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被告先後多次詐欺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榮宗榮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勇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組號│一│二│三│四│五│六│├────┼────┼────┼────┼────┼────┼─────┤│起迄│87.05.20│87.05.25│87.08.05│87.09.10│88.05.12│88.08.01│││至│至│至│至│至│至││時間│89.12.20│89.12.25│89.10.05│89.12.10│90.10.15│91.01.01│├────┼────┼────┼────┼────┼────┼─────┤│每會│一│一│一│二│二│一│││萬│萬│萬│萬│萬│萬││金額│元│元│元│元│元│元│├────┼────┼────┼────┼────┼────┼─────┤│會員數│32│32│27│28│30│30│├────┼────┼────┼────┼────┼────┼─────┤│倒會日│88.11│88.11│88.11│88.11│88.11│88.11│├────┼────┼────┼────┼────┼────┼─────┤│應剩活││││││││會數│││││││├─┬──┼────┼────┼────┼────┼────┼─────┤│實│已│壬○○、│壬○○、│子○○○│壬○○、│ 馮琼姿 (│馮琼姿(2││││子○○○│馮琼姿、│、陳麗卿│馮琼姿、│2)、蔡│會)、 蔡銓 ││際│知│(2)、│子○○○│( 吳太太 │子○○○│銓基(蔡│基(蔡老師││││王水池、│(2)、│名義2會│(2)、│老師2會│2會)、蔡││仍│活│午○○(│酉○○(│)、 曾麗 │戊○○、│)、 莊茂 │勇吉、王隆││││蔡老師)│ 謝太太 2│琴(2)│王水池、│隆( 輝嫂 │源││為│會│、酉○○│會)、丁│、酉○○│午○○(│2會)、│││││(謝太太│ 阿雲 、謝│(謝太太│蔡老師)│王隆源│││活│會│2)、莊│萬鐘、張│2會)、│、 施琼龍 ││││││ 茂隆 (輝│莊敬│甲○○(│(黃麗卿││││會│員│嫂2)、││2)、陳│)、曾麗││││││甲○○(││ 翠卿 │琴、莊茂││││會││2)、謝│││隆(輝嫂││││││萬鐘、張│││)、張莊││││員││莊敬│││敬、 陳翠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