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鍾年展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甲○○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5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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