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林武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6月10日將其收押,並裁定自94年9月10日、94年11月10日、95年1月10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各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吳韻馨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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