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5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五0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一一三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文丙○○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闢天資訊有限公司納稅義務人之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壹、構成犯罪事之事實丙○○係址設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一樓闢天資有限公司(下簡稱闢天資訊公司,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辦理解散登記)之負責人,為公司負責人,復為從事業務且係依法應納稅義務人之負責人。丙○○明知 江素真 、甲○○二人,於八十三年間並未在其公司工作及領取任何薪資,竟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底某日,在台北縣板橋市某會計事務所內,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會計,在其業務上所應附隨製作之闢天資訊八十三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上,登載乙○○○、甲○○於八十三年間在闢天資訊公司各領取新台幣(以下同)三十元萬薪資之不實事項,並於八十四年一月間某日,再利用該不詳姓名成年會計,於製作闢天資訊公司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連同上述登載不實之扣繳憑單,持以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區三重稽徵所申報闢天資訊公司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遂以此詐術為闢天資訊公司逃漏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達十五萬二千零十元,使乙○○○、甲○○受有須繳納此部分所得稅之危險,並影響稅捐主管機關課稅之正確性,足生以損害於乙○○○、甲○○二人及稅捐主管機關。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丙○○迭於偵審中坦承不諱。
二、又乙○○○於八十三年間未曾在闢天資訊公司任職及領取薪資乙事,亦經證人乙○○○於偵審中指陳明確。
三、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登載不實之乙○○○、 江友支 扣繳憑單,後連同所製作之闢天資訊公司八十三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持以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區三重稽徵所申報闢天資訊公司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依此逃漏稅捐達十五萬二千零十元之情,復有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區三重稽徵所以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北區國稅三重二字第0九二00一0三三七號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北區國稅三重一字第0九二一0一一二七六號函分別檢送之乙○○○、甲○○扣繳憑單影本、闢天資訊公司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及扣除成本六十萬元元後應補繳之稅額計算表等在卷可憑。
四、被告登載不實之乙○○○、甲○○扣繳憑單,以之虛列為闢天資訊公司營業成本,並持以申報而逃漏闢天資訊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此使乙○○○、甲○○受有須繳納此部分所得稅之危險,並影響稅捐主管機關課稅之正確性,自足生以損害於乙○○○、甲○○二人及稅捐主管機關,亦無置疑。
五、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為闢天資訊公司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而扣繳憑單係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所應製作之文書,自屬其業務上所附隨者,則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在扣繳憑單上登載不實之事項並持以行使,核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登載之低度行為,並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於同一時地,接續登載並同時行使二份不實之扣繳憑單,所侵害者為同一法益,應僅成立單純一罪。
二、又闢天資訊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事實欄所載詐術逃漏稅捐,被告為其負責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論以同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之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三、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填製不實扣繳憑單,並持以行使及逃漏稅捐,應屬間接正犯。
四、被告所犯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良好,惡性尚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再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而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其修正條文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核與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相較,修正後條文顯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既符合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就其宣告刑及所定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合此說明。末者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件犯行,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爰併為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肆、就公訴意旨漏論、不另為無罪諭知及有誤部分:
一、被告登載及行使不實之甲○○扣繳憑單部分,起訴意旨漏未論及,惟此部分為有罪事實之一部,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合此說明。
二、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自明。而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或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或扣繳憑單,旨在使稅捐稽徵機關蒐集及掌握課稅資料,以利稅捐稽徵。就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而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一條第十一款規定,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據,應另付工人之印領清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則員工薪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僅係證明全年度支付員工薪資及代為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情形,為徵、繳雙方課徵與申報綜合所得稅之依據,其既非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亦非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自非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所規定之商業會計憑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六號判決參酌)。則公訴人認被告所為尚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云云,容有未洽,惟公訴人認此與被告所犯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及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至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犯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與前揭二罪係屬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云云,但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慮,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規定,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乃屬轉嫁代罰之性質,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又刑法第五十五條所規定之牽連犯,必須同一人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行為另犯他罪名,始克相當;亦即必須同一犯罪主體之二個以上犯罪行為間,具有目的與方法、或目的與結果之關係,始得從一重處斷。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代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如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等罪間,不具牽連犯關係(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四五四七號判決參酌)。故公訴人前揭論述,亦有未當,併此說明。
伍、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仕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繳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