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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